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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我入职沈阳某食品厂,担任销售员工作。自2018年起,食品厂业绩下滑,大幅减少了销售人员的提成,我的收入也是每况愈下。
2019年1月,我和朋友合伙注册了一家小型服饰商贸公司。作为合伙人,我只投入了资金并未参与实际工作。但公司了解情况后,说我因在外兼职影响了工作,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可以因此解聘我吗?这合理吗?
——沈阳市职工张某
■政策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分析
2016年6月,唐某入职沈阳某机械制造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因其销售业绩突出,连年被企业评为销售部优秀员工。
2018年起,因公司效益不断下滑,唐某的收入越来越少,于是其拿出资金,与自己的朋友一起,合伙注册了一家小型食品商贸公司,但并未参与实际销售。
近日,唐某所在公司了解到该情况后,多次劝唐某不要在外兼职,遭到唐某拒绝后,公司以唐某在外兼职、经单位提出仍不改正为由,要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唐某不服,找到沈阳市浑南区总工会进行求助。
沈阳市浑南区总工会调查核实情况后,与该企业进行了沟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就唐某的情况看,其只是参与了企业投资,并未与投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两家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同,不适用该条款。同时,公司之前也并没有员工不得在外兼职从事其他有偿商业行为的规章制度,所以公司不应该以此理由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提供:沈阳市浑南区总工会
□本报记者 于璇 整理